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北京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5日
北京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发〔2018〕12号)精神,加快推进北京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动北京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全面提升北京高校学科专业整体实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的主要对象包括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北京高校“高精尖”学科、北京高校“一流专业”和地方高水平大学。
第三条 “双一流”建设旨在结合北京高等教育实际,充分整合优质资源,汇聚各方力量,鼓励和支持高校按照首善标准、一流目标合理定位,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差异化发展,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一流大学的发展模式。
第四条 “双一流”建设应坚持人才培养、学术团队培育、科研创新“三位一体”,聚焦国家战略和北京发展,全面融入“四个中心”建设,遵循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律,着力凝练学科方向,创新学科组织模式,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建设一批一流学科和一流专业;引导高校以一流学科和一流专业为引领,辐射带动相关学科专业水平提升,形成重点明确、层次清晰、结构协调、互为支撑的学科专业体系,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双一流”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平等竞争、动态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
第六条 “双一流”建设实行北京市相关管理部门、高等学校和学科专业实施主体三级管理,以学科专业实施主体为基础,以学科专业所在高等学校为依托,北京市有关管理部门统筹组织。
第七条 市教委及北京市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北京市“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双一流”建设总体规划、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的评估评审、绩效管理和结果应用。市教委负责“双一流”建设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高校是“双一流”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领导,明确学科专业管理部门,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本校“双一流”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有利于“双一流”建设发展的体制与机制,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负责筹措和落实“双一流”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建设实施过程,保证建设目标的完成;配合市教委做好“双一流”建设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及时向市教委报告建设工作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建设学科专业是“双一流”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要准确把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与发展机遇,制订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落实本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制订本学科专业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实施,确保完成建设目标;接受管理部门对本学科专业的定期评估、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双一流”建设要以一流为目标、以学科专业为基础、以绩效为杠杆、以改革为动力,聚焦建设一流师资队伍、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传承创新优秀文化、着力推进成果转化等重点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市教委根据国家“双一流”建设要求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高校制定建设方案(一流大学整体建设方案或分学科专业建设方案),高校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路径和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探索构建学科专业管理运行新模式,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实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释放和激发学科专业建设活力。重视学科专业交叉融合,积极开展与政府、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和其他高校的合作,协同推进高校学科专业发展。
第十三条 “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应以国内外同类领先学科专业为目标,强化对标管理,突出建设实效。坚持以绩效为杠杆,完善激励惩戒机制,激发内生动力,加快跨越发展,实现资源配置与建设绩效挂钩的良性互动。针对学科专业特点,改进分类管理办法,分类制定建设目标,分类核定支持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双一流”建设实行专项拨款,由高校按专项经费列入本校年度财务预算,报送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预算与经费使用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北京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五条 北京市“双一流”建设采取日常指导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动态管理原则,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建设实效。市教委参照教育部学科评估指标体系等有影响力的第三方评价,按照结果导向组织开展“双一流”建设项目的中期评估、绩效跟踪、期末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建设中期,建设高校根据建设方案对建设情况进行自评,对改革的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发布自评报告。市教委组织专家对照高校的建设方案和自评报告,提出中期评估意见。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对支持力度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双一流”建设期末,建设高校需进行全面自评,并向市教委提交自评报告和验收申请,市教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期末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根据建设成效和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下一周期的支持力度和范围。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双一流”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目标达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八条 “双一流”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将建设进展、建设成效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